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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规范公布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布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信息公布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布管理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统筹日常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布事宜。

第五条 信息公布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本会公布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布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三)规范有序原则。本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布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布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布原则。本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布,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布;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布。

(五)公布为惯例不公布为特例原则。公布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信息可不予公布。捐赠人和受助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布的捐助信息,应事先分别在捐赠合同、资助合同中与本会明确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捐助信息均应公布。不予公布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信息公布内容


第六条 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信息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会的财务信息;

(四)本会接受捐赠款物信息;

(五)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六)资助款物使用信息等;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具体公布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布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九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本会按年度及季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接受捐赠款物信息。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人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点、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二条 资助款物使用信息等。资助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助对象、受助地区、资助款物拨付的时间、类型及数额、资助活动和项目成本(人员补贴、食宿、交通等)、资助过程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在资助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三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本会物资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息内容修改。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首先由提出修改意见者形成书面报告,详细写明修改的内容、理由。若是非财务信息出错的,直接报秘书长审批;若是关于财务信息出错,须经秘书长审批,并由秘书长交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审批通过之后,予以公示,并应注明修改原因,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布时限及方式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于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 财务信息。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1日起4个月内(即431日前)对外公布,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布;

(二)季度及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本会分别于当年度每一季度初即季度首月、每月10号前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的上一季度、上一月份的财务报表公布于本会网站上;
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本会应在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布捐赠款物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布。

若不能满足上述公布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本会每天接受捐赠实时信息公布详见《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布,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信息公布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并持续至活动结束或项目完成,以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布。

第十九条 公众对信息公布不妥之处可向本会提出建议,有不满意之处可提出投诉。本会对此类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条 信息公布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布(如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本会设立网站,公众可通过相关栏目了解项目运行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来源及去向,查询各项目的具体支出以及相关合同、收据的电子版文件等信息。所有电子版文件的原件均于本会留有备份。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布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资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本会事务处理过程所有相关人员,包括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信息公布人等,分别对信息公布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须修改的,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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