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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崇善乐慈善本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本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本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本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本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本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对于本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本会应当设置辅助帐,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本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本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设置货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货币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货币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帐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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